文章來源: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發布時間:2013-03-11
深建規〔2009〕4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若干規定》(深府〔2008〕8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造價審查辦法》,現予印發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造價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若干規定》(深府〔2008〕8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的招標工程造價審查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是指除政府財政預算資金、土地開發資金之外的國有資金。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審查包括標底審查、工程造價變更備案、竣工結算審查。
本辦法所稱招標工程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的建設工程,包括經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投標的情形。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市、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實施工程造價審查及監管活動。
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應當對投資行為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審查。
第五條 建設工程標底、工程變更價款、竣工結算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章和所在單位公章。注冊造價工程師及其所在單位對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合法性、準確性、合理性負責。
在本單位注冊并執業的造價工程師人數不少于3名的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編制或者核對標底、工程變更價款、竣工結算等工程造價文件。
第六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審查意見書。
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認定的事實及其理由、依據等事項。
第七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技術經濟指標數據庫,確定各類工程主要工程量及造價參考指標的合理范圍,根據被審查造價成果文件的實際情況選用指標分析法、重點抽查法、普遍核算法等方法進行審查。
第八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和審查人員辦理審查業務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則。
審查人員應當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二章 標底審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招標工程應當編制標底。
標底可以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者委托有編制資格的單位編制。無編制標底能力的招標人應當委托有編制資格的單位編制。
標底應當在市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公示。
第十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標底編制或者核對的監督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標底審查包括標底符合性審查、標底編制合法性審查、工程量清單審查、綜合單價審查、暫定價及暫定金額的合理性審查等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 標底符合性審查,主要審查標底的編制或者核對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市政府有關規定。
標底編制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招標文件是否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計價行為是否符合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本市有關規定。
工程量清單審查,主要審查分部分項清單項目設置是否合理,措施項目列項是否合理,項目特征與工程內容描述是否規范,清單項目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
綜合單價審查,主要審查如下內容:
(一)標底的各項費率是否按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推薦費率計價;
(二)標底的各項材料價格是否按最新的《深圳建設工程價格信息》計價。對于《深圳建設工程價格信息》查詢不到相關計價信息的材料、設備,是否進行市場詢價,是否附有詢價依據;
(三)清單項目套用消耗量標準及子目換算是否合理,對于消耗量標準缺項的清單項目組價是否合理或者是否按合理暫定價處理。
第十三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下列方法對標底進行審查:
(一)指標分析法,標底技術經濟指標在合理范圍內的,可以直接出具審查意見書;
(二)重點抽查法,標底技術經濟指標超出合理范圍且幅度在±10%以下的,應當對偏差較大的項目進行重點審查后出具審查意見書;
(三)普遍核算法,標底技術經濟指標超出合理范圍且幅度在±10%以上的,應當對全部清單項目進行審查后出具審查意見書。
第二節 標底公示前的審查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將抽簽定標工程編制的標底在標底公示10個工作日前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
其他招標工程編制的標底是否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由招標人自行決定。
第十五條 招標人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抽簽定標工程編制的標底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標底審查申請;
(二)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招標文件;
(三)招標答疑紀要;
(四)工程量清單、標底預算書及工程量計算書;
(五)施工圖紙;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標底審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回送審資料,要求招標人整改后重新送審:
(一)標底編制嚴重違背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
(二)主要項目工程量偏差率±10%以上的;
(三)存在其他嚴重違規情形的。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自招標人交齊第十五條規定的資料之日起按下列時限出具標底審查意見書,要求招標人整改后重新送審的審查時限自重新送審之日起開始計算:
(一)標底造價5000萬元以下的,7個工作日內;
(二)標底造價5000萬元以上的,10個工作日內。
第三節 標底公示后的審查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比例對已公示的標底進行抽查或者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委托對可能存在問題的標底進行審查。
標底抽查結論不影響中標結果。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收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抽查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或者在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標底審查通知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招標文件;
(二)招標答疑紀要;
(三)工程量清單、標底預算書及工程量計算書;
(四)施工圖紙;
(五)其他相關資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應當在向招標人發出標底審查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出標底審查委托書,辦理相關委托手續。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自招標人交齊第十九條規定的資料之日起按下列時限出具標底審查意見書,要求招標人整改后重新送審的審查時限自重新送審之日起開始計算:
(一)采用指標分析法的,7個工作日內;
(二)采用重點抽查法的,15個工作日內;
(三)采用普遍核算法的,30個工作日內。
第三章 工程變更備案
第二十一條 招標工程累計變更部分的造價在50萬元以上(合同價5000萬元以上)或者30萬元以上(合同價5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變更造價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內容、量價確定辦法等報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工程變更應當按合同約定程序辦理,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提出變更建議的,經監理工程師核對,涉及到施工圖調整的應當經設計單位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
(二)設計單位提出變更建議的,應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經監理工程師核對并報建設單位同意;
(三)監理工程師提出變更建議的,報建設單位同意,涉及到施工圖調整的應當經設計單位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
(四)施工單位提出變更建議的,經監理工程師核對并報建設單位同意,涉及到施工圖調整的應當經設計單位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
工程變更涉及到結構、外墻等影響工程及公眾安全的,必須經設計單位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辦理變更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設項目工程變更報告備案表》;
(二)工程變更指令單、設計變更單、工程簽證單、洽商記錄等資料;
(三)變更過程的影像證據資料(僅限于事后無法核實的變更,如拆除變更或者隱蔽項目的變更等);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工程變更備案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變更程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或者規定審批程序;
(二)工程變更依據是否充分;
(三)工程變更內容是否與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實質性約定內容相背離;
(四)工程變更內容是否真實合理。
第二十五條 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造價300萬元以上且增加造價超過合同價5%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變更實施前組織專家對變更內容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并在提交工程變更備案時附上專家意見書。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工程變更備案內容的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抽查。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工程變更備案,應當自申請單位交齊規定的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備案。
工程變更備案不影響建設工程正常施工進度。
第四章 竣工結算審查
第二十八條 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招標工程的結算,應當報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
工程竣工結算由施工單位編制,建設單位核對并經雙方共同確認后,由建設單位送審。
有核對能力的建設單位可以自行核對結算文件后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無核對能力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市造價咨詢機構預選承包商名錄內的造價咨詢單位核對后,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
第二十九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7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經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認定的竣工工程結算文件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
第三十條 竣工結算應當按合同約定程序辦理,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28日內,提出核對意見;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對竣工結算文件達成協議確認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因建設工程造價、結算、質量等問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不得接受工程造價審查的申請,已接受的審查工作終止;接受審查申請之后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審查工作終止。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送審竣工結算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竣工結算審查申請;
(二)按本辦法規定編制的竣工結算書;
(三)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四)施工合同(合同已備案存檔的可不提供)、經備案的招標文件、投標報價書、施工圖紙、工程變更等工程資料;
(五)工程量計算書、三維工程量計算模型(含施工圖紙電子文檔);
(六)送審結算價相對合同價增減10%以上的,發包人應當附書面分析報告;
(七)經工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及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共同確認的勞務工工資結清證明。
第三十三條 竣工結算審查包括竣工結算符合性審查、竣工結算編制合法性審查、竣工結算內容的審查等主要內容。
竣工結算符合性審查,主要審查竣工結算的編制或者核對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十四條 竣工結算編制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行為:
(一)規避招標投標;
(二)總包及分包工程未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
(三)施工單位超越施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施工;
(四)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按照招投標文件訂立施工合同;
(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六)施工合同未按有關規定備案;
(七)違規分包工程;
(八)未按合同約定或者相關規定編制竣工結算;
(九)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 竣工結算內容的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清單項目或者子目列項是否合理,工程量是否準確。審查人員應當對工程量進行指標分析,并對偏差較大的項目進行重點抽查;
(二)計價依據、取費標準是否合理,結算原則是否符合施工合同及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三)工料機價格是否合法合理;
(四)合同規定按中標(預算)單價進行結算的,結算單價與中標(預算)單價是否一致;無投標單價工程項目的結算單價是否按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約定的結算方法計算;
(五)發包人自有或者直接采購并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設備等價款,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核實后,按相應的供貨合同或者采購合同按規定列入工程總造價;
(六)工程變更部分的計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施工合同的約定。
第三十六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竣工結算審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回送審資料,要求建設單位整改后重新送審:
(一)編制原則嚴重違背施工合同或者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
(二)主要項目工程量誤差率±10%以上的;
(三)存在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未共同認定內容的;
(四)主要資料不齊或者其他情形,無法進行正常審查的。
第三十七條 審查過程中發現竣工結算存在明顯不合理或者弄虛作假等情況,且建設單位拒不更正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中止審查,并提請監察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自建設單位交齊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資料之日起6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書,要求建設單位整改后重新送審的審查時限自重新送審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十九條 在審查過程中因建設單位補充資料或者未能及時配合審查人員審查造成延誤的,審查時限順延。
第四十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在出具審查意見書前發函給建設單位,通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前來核對審查意見書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無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征求意見稿按要求簽字蓋章后返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審查意見書征求意見稿存在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由審查機構復審;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也未書面確認的,視同認可;
(四)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出具審查意見書。
第四十一條 審查竣工結算價超過中標價15%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將審查意見書在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日。
因市政府、規劃部門對規劃用地及使用功能的調整、不可抗力、政策變化等合理原因導致竣工結算價超過中標價15%以上的,不需公示。
第四十二條 竣工結算未經審查的,不得作為支付結算價款的依據,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相關工程的產權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建設工程造價審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違反相關規定的,應當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進行工程造價審查,發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存在不良行為的,應當按規定記錄不良行為;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建設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除依法處理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還應當向其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提出書面建議,由其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中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設計施工總承包、BOT等模式的建設工程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括本數,所稱"以下"均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