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建筑市場綜合改革試點方案》(深建法〔2016〕2號)簡政放權、優化市場環境精神,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業務辦理,根據《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規定》(深府〔2015〕73號)第十一條規定,現對招標人是否具有自行招標能力明確如下:
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實質包含兩大部分內容,一部分是通過招標確定承包商的程序性內容,另一部分是項目實施時的合約內容。我局提供的各類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和電子招投標系統,有關招標程序性約定已較為成熟,招標人套用示范文本能夠較好地完成招標工作。為此,凡招標人能夠自行或委托他人編制技術需求、商務需求、合同條件等招標文件合約內容的,視為具有自行招標能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對其招標能力進行認定,由招標人自行選擇是否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16年4月11日